【大案青年论坛第12期】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扩大化问题与对策
❖主持人:李二权
❖主讲人:刘宇堃
李二权:
“扫黑除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决定在全国开展的为期三年的专项斗争。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在此刑事政策背景之下,全国涌现了一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其中不乏被部分司法机关拔高处置的冤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扩大化认定的问题也在全国范围内频频出现。因此,在涉黑案案件中,刑辩律师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的责任愈发沉重。那么,在涉黑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扩大化具体表现有哪些,该如何应对?就由本期大案青年论坛主讲人刘宇堃为大家分享。
刘宇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已经结束,扫黑除恶也成为了常态化的趋势。在司法实践中,扫黑除恶往往会被地方政府因政策、指标等各方面原因而扩大化认定。在实践中一旦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将会给本人及家庭带来灭顶之灾。现在我就了解和参与过的10起涉黑案件认定扩大化的案例进行简单分享。
一、组织成员认定扩大化的问题
1、被“凑数”的工作关系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用经济关系和工作关系进行凑数,例如经济上的隶属关系、合作关系,一些公司的老总被定为黑社会,往往其下属,从秘书到顾问,甚至延伸到司机、看门人等,整个公司都会因此而遭受沉重打击,使得整个公司瘫痪,而被地方政府接手。这种利用经济关系的凑数,存在于广泛的行业,如房地产业、资源类行业、建筑类行业、金融类行业等,实践中一些二三线城市的龙头企业,很多会面临这种风险,如遵义张某涉黑案中,其为当地采矿、建材业的龙头企业,因竞争对手举报而被构陷为黑社会,其公司的几名员工也因此遭受牵连,其中包括其本人的司机;再入长春刘某某涉黑案,其公司的看门人及一些其他员工都被拔高凑数成为黑社会组织成员。这样的案例非常之多,导致上述产业成为了重灾区,一些地方不顾经济发展将地方的龙头企业定黑以完成指标,导致经济衰退、社会秩序的混乱。
2、被“拔高”的亲属关系
一些亲属关系,在实践中也会被拔高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亲属关系密切,亲属中如果有一个在经济上比较宽裕,从事一些产业,积累大量财富的亲属,被定性为黑社会,其他亲属在与其正常的交往行为,有可能会被定性为“经济特征”。由于在地方上产业比较大,加上家族人数众多,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这样的产业很多会被认定,并且亲属关系属于比较容易拔高成为组织成员的关系,因为家属关系中,联系比较密切,日常生活中交集也广泛存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的一些琐事,如修建房子、聚会聚餐、与周围人发生冲突时候的帮助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具有组织特征的行为,这样一来,通过拔高,就把亲属关系演变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3、陌生人的黑社会
有一些陌生人之间也会被通过共同认识的人而产生关系,一些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前几名被告人一般彼此认识,而后面的“组织成员”往往存在,相互不熟悉,或只认识其中一个人,而因为与共同认识的人之间一些日常琐事,而被牵连,认定为组织成员。这样的情况非常常见,例如,阜阳葛某某涉黑案中,第二被告葛某某与后面的十几名被告人都不认识,没有任何往来,连面都没见过;遵义张某涉黑案中,后面十几名被告人,与第一被告人张某完全不认识,其最大的联系就是与第三被告人徐某为同乡。这样的“陌生人的黑社会”在实践中大行其道,主要原因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要将人数凑成很多,以实现认定涉黑的依据,就会不考虑是否存在关系,而盲目的一并处理。
二、组织行为认定扩大化的问题
1、行政违法行为的拔高处理
很多涉黑案件,为了拼凑出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往往会把已经处理过的行政违法行为拔高成组织犯罪行为,加以重复打击处理。例如遵义张某案件中的聚众斗殴行为未遂,斗殴的双方在没有见面的情况下被认定为斗殴,当年无人受到处罚,因为没有打起来,所以当年到场的警察觉得不构成犯罪,就没有进行处理。而20年后,为了拼凑事实,强行将这起当年都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拼凑进来。
2、已结案的行为的重复处理
在遵义这一起涉黑案件的办理中,还有一些将当年受到过劳教处罚的行为重新进行处理,例如已经报案,并且公安机关已经对当年参与斗殴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当年的结案报告中写道:“自从某某团伙被劳教,当地的治安状况就开始好转了。”如此看来已经结案的行为重复处理也是组织行为认定中的一种方式。
在本案中还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当年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已经经过了审判并且判刑,案件也已经结束,而经过了20年,这起案件再次被拿出来重新审判,对于涉案人员进行了重新认定,相当于推翻了原来的处理结果,在扫黑除恶背景下重新进行处理。
3、对过诉讼时效的行为的处理
在遵义涉黑案中,公诉方列举了2000年前后连续四起聚众斗殴,这四起聚众斗殴都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并且当年并没有被当成犯罪行为处理,而20年之后却重新立案,用口供来证明这四起聚众斗殴的严重性,应当以组织犯罪加以追究。
无独有偶,在很多涉黑案件中,为了凑数,会将一些与涉案人员毫不相关的事实加到案件中,以增加案件的犯罪事实数量,海南文某某涉黑案中,文某某挖的一口水井,曾经有一个小孩不慎掉入,当年并没有定性为刑事案件,双方赔钱协商了事,结果过了十几年,却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将案件并入到涉黑的组织犯罪中来。
4、日常行为的扩大化认定
在遵义涉黑案件中,起诉书将生日聚餐描绘成笼络人心,将给朋友借款等日常生活行为定义为豢养组织成员,这种将日常行为扩大化认定的方式,在涉黑案件中也非常常见。
三、非法控制认定扩大化的问题
1、多个涉黑犯罪团伙形成非法控制领域的重合
在遵义办理涉黑案件期间了解到,当地同时办理了多起涉黑案件,且案件的起诉书指控内容有很多重合,甚至包括非法控制的认定方面,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行业存在着两个垄断控制的组织,这完全不符合逻辑,因为根据两份起诉书,完全无法看出谁是真正的垄断组织。
2、没有名声的黑社会团伙
在阜阳葛某某涉黑案中,律师走访调查了起诉书中指控的形成非法控制的小区,居民们纷纷表示,根本不认识葛某某,他们小区一向安居乐业,根本没有什么黑社会,也完全不知道葛某某等人。在福清林某某涉黑案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完全不存在非法控制,所谓涉黑的主犯,都是当地受欺负的老实人。
四、解决方案及辩护技巧
1、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性的保障
在涉黑案件的辩护中,往往要先从程序辩护入手,因为实体辩护不如程序辩护作用大,即使实体认定方面漏洞百出,辩护人的观点也很少会被采纳,因此抓住案件管辖权、申请回避等程序事项就尤为重要了。
在办案过程中,申请调取录像是非常惯用的方法,一般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全程录像,如果能够顺利申请到,对比笔录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就非常有意义了,因为在比对过程中,能够发现很多违法点,涉嫌非法取证及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的行为,以此为基础,提供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这样就能对办案人员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通过案件情况反映把案件具体情况等给上级单位也是办理涉黑案件常用的方法,介入案件初期,通过会见当事人、走访当地、与家属沟通,形成对案件的初步判断及材料,将这些材料进行汇总,与办案人员及上级领导进行沟通,表达案件所存在的问题,陈述辩护人的思路和观点,也可以提出各项关于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申请及法律意见,如果办案机关无法保障,则可向上级及相关单位进行控告。
2、证据采信原则的讨论
围绕涉黑犯罪(四特征)进行辩护,通过列举证据及辩方收集的证据展开质证,以证明四个特征不存在,因此整个涉黑犯罪不构成。这个过程中就要通过证据的三个性质进行辩护。
客观证据优于主观证据(言词证据不能单独定案)客观证据优于主观证据就是证明力规则。主观证据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这些言词证据的稳定性及可行性都比较差,时隔久远很多事情不可能精准记忆,因此客观证据比这些主观的言辞证据更有证明力。一些根据实地考察及侦查实验证明的事实,远比言词证据可信。
3、运用在案证据进行质证、调取或提交新证据
通过阅卷及案情梳理,将关键的证人证言和在案证据列举出来,形成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到庭申请,也可以结合案发时的现场情况及相关联系,申请调取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律师通过走访及调查能够掌握,则可以通过提交新证据的方式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进行辩护。如果案件中存在伤情鉴定等鉴定,则可以根据鉴定所存在的问题申请重新鉴定。
4、特殊因素
此处所说特殊因素包括地理上的特殊,如新疆王某涉恶的案件中的新疆因素。又如襄阳张某某涉黑案中,所在的农牧业对于社会的特殊性。此类涉黑恶案件中,如果存在此类特殊因素,也可以加以分析并运用到办案过程中。
感谢大家今晚的参与,我今晚的分享就到这里,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或对本次分享会的感受简单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参会律师讨论
李二权律师:
从常识角度看,社会大众对黑恶案件不甚了解,只能从影视作品及新闻中接触,从心底认为黑恶犯罪和古惑仔差不多。
孙红雷主演的《扫黑风暴》涉及的孙小果涉黑案、操场埋尸案等黑社会案件。但是实践中不构成刑法294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涉黑案件大量存在,前有朱明勇、周泽、张磊律师在2012年办理贵州小河案;现有徐昕老师、袭祥栋律师在2020年办理的包头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间长、范围广,程度深,想必大家的家乡、县、市都基本被公安机关查出了涉黑涉恶犯罪团队,这个时候才会发现。原来我们以前每天都生活在黑恶势力笼罩的社会中,这很违背大众逻辑。
王丹律师:
我有一个同学,是酒店前台,老板被定为黑恶势力,因为公安前来侦查,告诉了老板一声公安来了,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侦查,历时两年,最后被酌定不起诉,但中间经历了很长时间。扫黑除恶相关法律规定2018年意见、2019年意见,但这些规定都不是很明确。
《2018 年意见》、《2019 年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恶势力的内涵定义,基本解决“什么是恶势力”的问题,但并没有很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解决“如何认定恶势力”的问题,虽然规定了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但认定标准十分模糊、难以把握。比如一般三人以上,一般的表述就很模糊,就致使很多两个人也被定性为恶势力。
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一)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或是确属事出有因,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二)被告人以非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次数未达多次;(四)被告人是临时纠集在一起,不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五)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六)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不具有组织性,没有预谋。
卫旖雪律师:
2021年接了一个青海某地的涉黑案件,涉及罪名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公安机关对社会发布犯罪线索征集中显示出示按照涉黑案件办理。代理一号犯罪嫌疑人,律师早期介入。了解到,当事人从小在当地摸爬滚打,得罪了一些人,之前与他人的纠纷了结后,又再次被重复认定、处罚、拔高认定。办理涉黑案件应当早入手,进行会见,与侦查机关沟通,做到经常见面,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李二权律师:
今天的会议至此圆满结束,感谢大家的参与,大案青年论坛每周日晚九点,期待大家的参与。
注:本公号为大案刑辩团队刘宇堃个人公号,将会分享一些刑辩理念、实践的内容及一些读书心得及个人思考。敬请关注,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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